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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写明36条规定第二项,可以领失业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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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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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法律助手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写人事调动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在其他条件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原问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最后一次是合同法36条,之前的是37条,领失业金可以吗?能延续上吗?》
2022-10-31 1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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