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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应该报,如果不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原问题:《由于疏忽9月份补缴的8月份保险8月31号出的工伤,8月31号工伤保险所不允许再补缴问工伤保险可以报吗?》
2022-11-01 14: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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