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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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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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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张小梅  刘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两子刘大、刘二。刘大、刘二成年后分别组建了自己的家庭。1998年他们所在的村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刘某、刘大、刘二家分别承包了责任田,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刘某分得四亩田地。后刘某与赵某分别于2006、2007年去世,二老去世后,土地被刘二占为己有。现刘大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赵某的土地,分得其中的两亩田地。  对于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个人合法财产,应当可以继承。刘大可以根据《继承法》取得二老所承包的部分责任田。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个人财产,在刘某和赵某去世后,该土地应由他们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收回进行重新发包。法院应在诉讼中通知村民委员会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将诉争土地判决归村民委员会所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农村土地承包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条第三款规定的遗产包括: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由于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了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对于林地以外的其他家庭承包土地,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本案中,刘某和赵某去世时,其子刘大、刘二已分别组建了家庭。故刘某的家庭成员即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  综上所述,本案中赵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如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应将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判归村委会所有。 原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2022-08-25 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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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土地承包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
家中只有母亲是农村户口,现已病亡,城镇子女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权吗? 你的情况子女不能取得承包权,理由为:一、《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二、因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本来不需通过继承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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