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的,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原问题:《经仲裁调解书老板不给钱》
2022-11-10 22:32:00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