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一.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二.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原问题:《但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2022-11-12 13:20:45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