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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参照该条规定,向中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如果中院将该申请再审案叫原审法院立案审查,原审法院做出审查的裁定,是可以的。 原问题:《对原审法院调解书不服,向中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但驳回再审申请书的是原审法院,程序合法吗?》
2022-11-13 05: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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