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个人认为不能用来偿还欠款。理由:公积金的性质决定的。性质为:(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是专款专用财户,只能用来购房和大修房屋时由公积金所有人提出申请,才可支付 。与商业银行存款存在本质区别。目前,有些地方,政策性地在公民发生重大疾病时,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也是做的一种新的尝试,程序非常严格。      住房公积金是为保障公民住房用的,如果法院可以强制划扣,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故不可。注意,下面的的依据中,职工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上|“提取存储余额,条例将提取的权利赋予了公民个人,其他机关无权支取。依据: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原问题:《请问,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扣划,用来偿还欠款?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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