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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常会成为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的被告,因此确定其管辖法院非常必要。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从立法规范的原意来看,在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诉法》)中,明确规定,由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民诉法》立法时,还没有责任保险制度,就侵权纠纷的一般情形而言,不会有侵权人以外的人作为被告,只有侵权人才会被列为被告,被告也只能是侵权人。因此,从立法意旨来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被告住所地”的涵摄范围明显不包括保险公司。 若是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诉讼,原告获得赔偿的标准,既不取决于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取决于原告住所地的生活标准,而是取决于车辆在哪投保,非常荒谬。 如何确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法理论中对“标的”和“标的物”的概念理解,标的是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标的物则是指客体赖以体现和存在的对象,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使用了“标的”和“标的物”两个概念,由此可以推出“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原问题:《如何确定被告保险公司的管辖法院》
2022-05-23 08: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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