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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厂签合同,但因为迟到一次而被开除,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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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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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法律助手
以迟到一次开除,是违法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以迟到为由开除职工所能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迟到虽然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迟到一次显然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即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规定,也显示公平无效。用人单位以迟到一次为由解除合同违法。   但因为劳动者迟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问题:《迟到一次就开除,违反劳动法么?》
2022-05-13 21: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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