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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和解案件家移交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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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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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和解撤诉
要看案件的性质,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也就是说,有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起诉)。如果是自诉案件的话,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如果是公诉案件,就直接到办案机关,出具达成刑事和解的协议,说明受害人的诉求。但是刑事和解,不是说不追究刑事责
需要刑事辩护案件
一、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建议刑事诉讼法对第34条进行修改,在审判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全部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二、将值班律师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值班律师在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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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了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免予起诉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案件,复查工作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复查案件的规定办理。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将本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将本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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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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