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停止执行25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其中,第19项中的金融机构部分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八条中规定的下列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
(一)各类汇兑业务;
(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
(五)委托贷款业务;
(六)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
(七)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
(八)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
(九)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
(十)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
(十一)保管箱业务。第20项中的适用审批制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是指银行依据《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备案制的新业务品种。
中国人民银行将逐步清理有关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执行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执行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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