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万华美国研发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8〕145号)
山东省外经贸厅:
《关于设立万华美国研发有限公司的请示》(鲁外经贸境外字〔2008〕9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休斯敦独资设立“万华美国研发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2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及其他相关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请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五、请你厅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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