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监国合字[2007]37号)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报告》(中材股份董办发[2007]19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不超过107,146.534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13,975.634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你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同意你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后,划转社保基金会持有的你公司不超过9,268.423万股国有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社保基金会在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情况下,可将所持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流通。
三、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将集中登记存管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