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境外机构变更主办单位和名称的批复
(商合批〔2007〕920号)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关于变更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境外非法人机构主办单位和名称的请示》(中铁程办〔2007〕44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总公司将在新加坡、土耳其、泰国、委内瑞拉、印尼设立的境外机构主办单位变更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境外机构的名称分别更名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驻土耳其代表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驻泰国曼谷办事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驻印尼办事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内瑞拉办事处。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三、境外机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处、驻泰国使馆经商处、驻印尼使馆经商处、驻委内瑞拉使馆经商处重新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馆的指导。
四、境外机构在当地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将相关文件报你总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集团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