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12月19日,网传湖北荆州洪湖一中一名高三班主任多次猥亵女学生。网传贴文显示,涉事老师名叫潘某耀,已60多岁,趁着私自给她免费补课时,会很紧地抱她,吻额头,当时受害女生认为“他把自己当女儿一样”。直到出去玩时,涉事老师会在车里对她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女生反抗后还会觉得“于心不忍”,疑似自己被精神控制。据相关新闻消息,19日晚,记者从当地警方了解到,涉事老师正在警局接受调查。记者多次拨打潘某耀电话,均显示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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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上述事件中,如果该老师真的如该女同学所说猥亵了,那么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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