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21年7月1日晚,曾某前往赣州市会昌县白鹅乡一村某公司(已停产)内盗窃旧机械设备。2021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发现后询问华某(另案处理)是否是其所偷,华某得知是曾某所为并告知被告人胡某。
当日华某驾驶小车将被告人胡某接至云石山乡后找到曾某,被告人胡某对曾某称“要私了就赔钱,要公了就报警”,后曾某的房东于某为不让曾某被公安机关处理,被迫同意“私了赔钱”。经协商,于某代替曾某向被告人胡某支付了5000元,被告人胡某分给华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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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像上述情况中,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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