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工地、煤矿、工厂发生事故时,有一些相关负责人为了不承担责任就选择不报谎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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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责报告的人员不得报告或误报事故。如果事故得到救助,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刑法”第139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1)扩大事故后果,增加一人以上死亡人数,或者增加三人以上重伤人数,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救援的:
(1)决定不报告、谎报或者指示,与有关人员勾结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2)在救援事故中离开工作岗位或逃离;
(3)伪造、毁灭事故现场,转移、隐匿、毁灭受害人身体,转移、隐匿受害人身体的;
(4)销毁、伪造、隐瞒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和其他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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