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合同违约的情形,因为两者定义很相似,导致有很多人分不清楚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那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以下是询律网小编带来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联系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债权人都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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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
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
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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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有法律上问题,可关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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