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会法律人才扶植培养项目”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通知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2025-03-05 16:59:24 227次阅读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会法律人才扶植培养项目” 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通知
(工法字?z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大力推进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关于“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都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资质”的要求,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劳科所)定于今年7-11月联合实施“全国工会法律人才扶植培养项目”,共同举办申报劳动劳动关系协调师专项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总工会的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
参训人员应具备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的条件(见附件1),按照要求完成相应课时在线学习内容,参加今年下半年举行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是劳动关系协调师基础知识和核心专业课。其中,基础知识包括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律和政策、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管理心理与组织行为、社会学、职业道德;核心专业课包括劳动标准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必修基础知识和核心专业课;申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必修核心专业课。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需提交论文,请留意届时通知,于考前1个月上交。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培训主要采取远程培训+面授辅导的模式。
远程培训依托劳科所技术支持的远程网络教学平台开展,时间为7月15日至11月15日。教学安排及教材发放等事宜由劳科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项目组承担。
考前面授辅导采取集中授课方式。全总法律工作部与劳科所组织学员在京集中考前面授辅导,时间为11月19日至20日,面授辅导地点待定。学员因故不能到京参加面授辅导的,可以申请全总法律工作部与劳科所安排就地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面授辅导。
目前尚未开展鉴定工作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训学员(各地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能力鉴定工作和鉴定费标准见附件2),可以选择在北京市或者申请全总法律工作部与劳科所安排在邻近已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面授辅导。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时间定于2015年11月21日。
在京集中考前面授辅导的学员,参加北京市职业技术鉴定中心组织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地点待定。因故不能到京而就近参加考前面授辅导的学员即参加所在或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职业技术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考试。
到京集中面授辅导、考试的学员,请于11月18日报到,19、20日面授辅导,21日考试,22日返程。请按规定时间报到,提前报到和延期返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须个人自理,不得带家属。
五、报名办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按要求尽快落实参训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3),于7月12日前将参训名单(附件4)和其他报名所需资料上报全总法律工作部。上报参训人员名单时,务必注明参加面授辅导、考试的地点。全总法律工作部汇总各地报名情况报劳科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项目组进行资格审查,由劳科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项目组统一组织学员培训工作。
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按照要求应填写报名表(见附件5)1份,并准备以下报名所需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职称证书复印件(没有的可不提供)1份,2寸蓝底照片4张及小于20KB电子版照片,工作证明1份(工作证明必须有单位盖章,证明本人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范本参见附件6)。
六、有关费用
参训人员培训费由全总按有关规定承担,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费由本人缴纳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在京集中考前面授辅导、考试期间学员的食宿、杂费等由全总按有关规定承担,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有关差旅标准报销。就近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面授辅导、考试的学员,其食宿、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差旅标准报销。
全总法律工作部联系人:龚小玲
联系电话:010-68591666,13811492996
电子邮箱:cdgxl@163.com
附件:
1.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各地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能力鉴定费
3.全国工会法律人才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专项培训名额分配表
4.全国工会法律人才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参训名单
5.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报名表
6.工作证明(范本)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2015年7月6日
收藏

评论

柔软的小兔叽

非常支持

10天前

断桥残雪

从未听说,还有这组织了?[what]

10天前

伤"不过如此

干这工作的人不少。

半年前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法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以单位名义诈骗单位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这种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因素。公司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法律解释 一、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应届生有影响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全国统一的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全国统一的吗 1、公司制度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未满1年不缴纳社保是不对的,职工进公司一个月内,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就要按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2、劳动合同各地都有标准格式,企业的特殊要求,可以在后面加以补充约定。3、如果有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
工会筹备金逾期申报 工会筹备金是指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交纳的,费用是工资总额的2%,成立工会后会返还给企业一部分,工会经费是由当地工会来收,现在都委托地税来收。工会建会筹备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 原问题:《
关于投标中项目经理的法律规定 1、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2、责任期内杜绝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频率和歇工率控制在千分之二(各公司要求不同)以内;确保顺利通过各级各部门的检查验收。3、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程、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有什么法律依据 你好,区别是:(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

询律网

客服电话:400-600-7222 建议拨打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