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怎么成立-《民法典》关于收养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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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16:36:00 969次阅读

一、收养关系怎么成立


1、收养的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收养人需年满 30 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同时,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制),并且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二)被收养人条件: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为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三)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但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


2、收养的程序


(一)收养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二)收养协议与公证(非必需):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需要注意,公证并非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登记才是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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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二、《民法典》关于收养的法律条文


1、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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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上述就是询律网小编对于 收养关系怎么成立_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解答,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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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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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

顾你北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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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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