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陆岛交通码头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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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陆岛交通码头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闽交建〔2014〕166号)
沿海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今年上半年,省港航局会同省交通质监局对全省在建陆岛交通码头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工程施工质量、现场安全管理总体受控,但仍存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方面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从业单位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合同履约差,部分项目经理、总监等主要人员未常驻现场,对现场质量安全的检查、检测等手段运用不足,存在较多实体质量缺陷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陆岛交通码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海岛交通便民工程”目标顺利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设区市交通质监督机构应落实好属地管理要求及项目监督工作职责,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落实项目“三个关键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及施工工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定期评价、定期通报,每月向设区市交通局(委)报送辖区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情况,同时抄送省港航局。
(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海岛交通便民工程协议书》明确的职责和义务,加大管理协调力度;同时,应按“海岛交通便民工程”鉴定的协议要求落实到位地方配套资金,争取从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不少于项目实际投资20%的资金用于“海岛交通便民工程”建设,保障陆岛交通码头顺利实施。每月市、县级应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检查,建立市县级一月一查一通报制度。对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问题被连续通报2次以上的,或进度严重滞后的,应重点督查、挂牌督办,必要时约谈相关单位和有关负责人。
(三)每年省港航局会同省交通质监局至少开展1次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省港航局建立省级一季一查一通报制度,检查督查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对信用不良和履约能力差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并采取限制投标、清退等措施。
二、明确参建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派驻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强化现场组织管理,切实开展从业单位合同履约管理,对未按合同履约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帮助施工单位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海、用地、养殖征迁、料场及火工材料、群众干扰等问题,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协条件。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力量。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等应按合同约定到位并常驻现场,杜绝以包代管;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一线作业人员施工水平;杜绝使用落后和淘汰的施工工艺,加强对原材料、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
(三)监理单位要履职到位。加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管理需要,派有工作经验和责任心强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开展监理平行检验,及时发现解决不合格材料、工序或工程实体问题。
(四)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服务,经常深入工程施工现场,加强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有关技术问题,保证后期服务及时有效。
三、规范试验检测工作
一是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施工现场应具备骨料含水率、塌落度测试、混凝土试块制作条件,建立标准条件养护室;二是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原材料进场验收,规范原材料抽检工作,杜绝不合格材料,特别是砂、碎石和粉煤灰使用到工程中;三是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实体质量检验工作纳入招标文件中,参照《福建省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质量检验规程》规定,及时开展实体质量检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提升建设管理水平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应用《水运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先进经验,建设单位应适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参观学习大中型水运工程示范项目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提高参建人员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提升陆岛交通码头建设管理水平。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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