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市党政办公中心办公秩序的通告
(2007年10月9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上访秩序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确保我市党政办公中心正常办公秩序,通告如下:
一、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民上访要依法有序通过正常渠道到指定地点反映问题,不得妨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得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任何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民上访反映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采取走访形式应到相关国家机关指定的专门接待场所提出,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反映问题应到市政府二号院市信访办来访接待中心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组织串联或唆使他人参与集体上访,不得阻止他人退出上访活动,违者予以教育、训诫或者行政处分,违法行为明显,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公民上访应当遵守上访秩序,不得在党政办公中心门前非法聚集滞留;不得堵塞公路和拦截扣留车辆、行人;不得强行通过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不得围堵、冲击党政办公中心;不得损毁绿地、树木和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在党政办公中心门前举状纸、打横幅、设置标语等宣传物或散发传单、穿状衣、喊口号;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制造不良影响;不得以跨地区串联、散布谣言、煽动等方式聚众上访;不得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和接待场所,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阻碍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违者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或予以劳动教养。
四、违反以上规定的参与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其中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以及有引诱、胁迫、欺骗他人上访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