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我省汉江防洪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政发〔2014〕35号)
我省汉江防洪治理工程已列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是我省规划建设的重点防洪工程。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我省汉江防洪治理工程建设范围西起汉中市勉县武侯镇,东至安康市白河县白石河口,涉及汉中市汉台区、勉县、南郑县、城固县、洋县和安康市汉滨区、石泉县、旬阳县、白河县的29个乡镇、134个行政村,治理河段544公里,主要建设任务包括汉江干支流新建堤防28.34公里、改建堤防3.09公里和加高培厚堤防86.92公里。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以工程涉及各市、县(区)的项目法人设定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汉江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建;禁止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禁止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等。除婚嫁、军人退伍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其他人口不得迁入上述区域。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汉江防洪治理工程涉及各市、县(区)的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工程占地实物调查,调查工作务必公开、公平、公正,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向群众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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