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拍卖,让当事人提异议”的做法较为赞同,但可稍作补充,拍卖款项应保留未成年子女的必要份额,保险起见,执行法官应该要求申请执行人写保证书,承诺不管自身债权是否能够完全实现,均不参与分配原本属于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实际份额。配偶、子女、案外人的那一份由其自由决定是否提出异议,而后由执行裁判庭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审查。这样的做法可以保障执行案件继续推进,申请人的保证书也可以作为日后分家析产,执行异议的重要依据。 原问题:《如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房产》
2022-12-09 07: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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