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十条还明确,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并非只要存在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就能拒绝收房。只有在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业主才能拒绝收房。此时业主提出异议未收房的,不能认为房屋已经交付,物业费也就不属于业主应当承担的义务
2023-06-26 11:35:20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