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提到的两份二审裁判文书没有矛盾,且如已合法送达,两份裁判文书均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具体如下:
在第一次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判决/裁定A1中存在须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故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文书送达后,该发回重审裁定B1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的法律效力是原一审判决/裁定被撤销,本案需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法院收到二审的发回重审裁定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判决/裁定A2。后因当事人不服,提起第二次上诉。
在第二次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2的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注意此时的原判/裁定系A2的判决/裁定,在文书送达后,该二审判决/裁定书B2也已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以上两份生效判决/裁定是对两份一审判决作出的,其本身并没有矛盾,如楼主要申诉,应明确具体对其中哪份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申诉。 原问题:《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维持原判,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二审法院作出两种不同判决,如何处理》
2023-02-18 21:43:08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