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您提交的案情,是由于房屋评定价格低而非基于您本人的原因无法订立担保贷款合同,才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您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您。 原问题:《第三方公司评估价低于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价格,怎么处理》
2022-10-31 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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