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邓某已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因此,合同到期后只要邓某提出,公司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近邓某越发的工作不积极,不是公司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如果邓某存在《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况,则公司不但可以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原问题:《公司与邓某已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第一次为1年,第二次为3年,但最近邓某越发的工作不积》
2022-10-25 09: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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