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业主拖欠物业费能向业主委员会要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22、?: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多收业主费用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3、?: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仍赖在小区不走业主可不交物业费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小区建筑区划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25?:小区业主可以请求公布、查阅哪些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原问题:《21、?:业主拖欠物业费能向业主委员会要吗?
22、?: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多收业主费用怎么办?
23、?: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仍赖在小区不走业主可不交物业费吗?
24、?:小区建筑区划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25、?:小区业主可以请求公布、查阅哪些业主公开的资料?》
2022-12-27 07: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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