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以下情况可以随时解除而不需要提前通知1 在试用期的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条件的
根据你所说的,没有上面三种情况出现,所以你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说的找到人你就可以走,这种说法是侵犯了你的利益的。这三十日之内你完全可以接着工作,直到三十日结束。用人单位找到人提前让你走的话,也应当补偿你这三十日的工资。
原问题:《我想问问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2022-11-01 04: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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