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用理会。对方提出说法要有证据,否则,法律不会支持。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原问题:《对方轻伤诬陷我,他们俩打我自己,然后自己摔倒受伤了,派出所有监控,36天后做出鉴定是轻伤》                            
                            
                                2023-01-02 1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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