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确规定试用期提前三天提出可以辞职,但是如已经工作五年,则不属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劳动者有权取得实际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原问题:《做了五天,不想做了,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可以离职,对吗?工厂有权不给工资吗?》
2022-12-04 20:46:07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