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法律中讲的“社会危害特别恶劣”的情况。判处死缓,也算是体现了法律的宽人的一面,就是希望罪犯能够认罪服法,好好接受改造。如果在此期间,再次或者多次伤人,完全可以认定为社会危害特别恶劣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如果南京中院、江苏高院认为吉星鹏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一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立即执行死刑。 原问题:《南京杀妻罪犯死缓期间多次伤狱友,或将执行死刑,你怎么看?》
2022-07-02 1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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