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住宅房屋。住宅除公房、私房以外,还存在有限产权等其他产
权形式。为能适应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其作价补偿的差
价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根据重
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而不足
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3)拆除用以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公益事业用房一般指学校、托儿所、医
院、教堂、图书馆、体育馆诸文都卫生以及社会公共福利性房屋。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
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
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
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4)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的补偿。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是指其产权关系有争议、产权人尚未
最终确定的房屋。凡是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分布的规定期限内未解决
纠纷的,由拆迁人提出被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
关办理证据保全。
(5)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补偿与租赁关系。出租的住宅房屋被拆除,依法应当实行产权调
换,原租赁关系继续维持,因拆迁所引起的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变动,应当作相应修改。目的
是为了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承租权不因拆迁而丧失。
(6)拆除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拆除设有抵押权房屋之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其立法意图是,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后,因抵押物的变化,故须由双方重订协议。抵押权人和
抵押人在规定期限内协议不成的,由拆迁人参照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的规定实施拆迁其目的
在于既要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拆迁工作按期完成。依照该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裣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
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才能给予补偿。其立法意思是,若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作价补
偿,将导致原权的灭失,要保证房屋抵押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就须在拆迁补偿之前由抵
押权人和抵押人重设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结束抵押关系。 原问题:《拆迁补偿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详细??》
2022-05-21 21: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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