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是正常情况,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得清清楚楚。
根据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有以下情形,可以发回重审:
(1)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05-16 00: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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