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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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次阅读 2024-07-07 07:03:34
重庆市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和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建设事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条 优待范围:
本市籍服现役义务兵家属。
第四条 优待标准:
(一)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在职入伍服现役义务兵家属,按本人入伍时年工资标准的50%发给优待金,工资标准低于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给。
(三)城镇在校学生、社会待业青年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每年发给优待金500元。
第五条 奖励标准:
服现役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对其家属予以下列奖励: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优待金100%;
(二)荣立一等功的,增发优待金50%;
(三)荣立二等功的,增发优待金40%;
(四)荣立三等功的,增发优待金20%;
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优待金。
第六条 资金渠道:
(一)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由区县(自治县、市)或乡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在职入伍服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原单位关闭、解散的,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在校生、社会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发给;
(三)城镇在校学生、社会待业青年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由父母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父母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全部负担,如父母均系纯居民、县以下集体企业(含个体户)、现役军人或父母工作单位均在市外的,由入伍时户口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给,所须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负担。
第七条 优待原则
(一)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时限为二年。
(二)有下列情况者,其家属不予优待:
1、现役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辑的;
2、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3、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
第八条 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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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千山鸟飞绝

重庆在拥军优属和对待退役军人优待这方面可以说还有非常非常大的提升空间 ,如果可以的话可以向就近的遵义市学习一下,千万千万不要寒了退役军人的心。

8小时

对着我说爱我

最球是重庆,啥优待没有

1天前

嘴硬@

公交地铁免费就可以了企业的都是鸡肋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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