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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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6 02:46:57 289次阅读

一、名称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律称为“××省(市、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二、级别与管理

省级妇幼保健院的级别与同级医疗、防疫机构相同(即省人民医院、省防疫站为正处级的,省妇幼保健院也为正处级;省人民医院、省防疫站为副厅级的,省妇幼保健院也为副厅级)。省级妇幼保健院为事业单位,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领导,由妇幼处管理。

三、办院方针

以《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86〕卫妇字5号)文件为办院依据,坚持以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方针。

四、主要职能与工作范围

(一)保健工作

1.掌握本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变化情况,针对主要死因提出干预策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规划并参与实施;

2.掌握本省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儿童与妇女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社会、环境与心理因素,针对这些主要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并参与实施;

3.为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4.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审评,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的妇幼保健业务;

6.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临床工作

1.接受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转诊;

2.处理妇女、儿童高危病例;

3.开展与妇女、儿童保健目标一致的其它临床服务;

4.提供与妇女、儿童保健密切有关的检测技术。

(三)培训工作

1.根据本省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力发展规划与在职培训计划;

2.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妇幼卫生专业学生实习;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健康教育

1.根据妇女、儿童保健目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教育计划,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

2.提供健康教育材料;

3.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

(五)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1.根据卫生部提出的信息指标,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幼保健信息资料;

2.将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3.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抽查、核实信息资料。

(六)科研工作

1.针对影响妇女、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应用性科研活动;

2.推广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优生优育适宜技术;

3.承担国家或省下达的科研任务;

4.指导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科研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内设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院、部(副处级)两级行政管理体制。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各部依据所担负的职能与工作范围,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科(室)设置应体现保健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备案。

六、编制标准

(一)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文件颁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执行。

(二)“八?五”期间按照二类编制标准,省级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应为80―120人,最低不得少于8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80%;临床部人员按设立的床位数,依1∶1.7增加编制,增加的编制中卫生技术人员亦应占75―80%。

(三)临床部设置床位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确定。一般应设50―200张病床。

七 、专业人员轮换制度

省级妇幼保健院中的住院医师在保健部和临床部之间定期轮换,一般每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下在同一部门不得超过两年。临床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保健部工作一年;保健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临床部工作一年。

八、装备标准

省级妇幼保健院装备标准,根据卫生部(88)卫妇字第3号颁发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等3个文件的通知精神,按《妇幼保健机构仪器设备标准》中“省、市级妇幼保健单位仪器设备标准”执行。

九、预算管理形式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形式。

十、考核指标

卫生部妇幼司将依据省级妇幼保健院的职能要求和工作范围、本文所列各项要求及国务院与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另行制定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分类考核指标。关于妇幼保健机构的分级管理标准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对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治理整顿,逐步充实完善,提出经过论证的调整计划,并将任务具体落实为年度计划,以保证在“八?五”期末完成调整任务,建设成与其基本职能、当地妇女、儿童保健需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省级妇幼保健院。

尚未建立省级妇幼保健院的省(市),可按(86)卫妇字第2号《关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86)卫妇字第5号《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及本《意见》精神,力争“八?五”期间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完成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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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转发了

1小时

北岸初睛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讲得很明白,妇幼保健院属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1天前

青愫の亽忱

钻牛角尖了,哥们!文中第一条未出现“各类医院”。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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