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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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次阅读 2024-07-16 00:16:44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6〕6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6年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详见附件1),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二、申报内容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三、应交利润的计算
应交利润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5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
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其中,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2014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准。
四、应交利润的补交或抵减
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2016年应交利润。补交或抵减金额根据201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和2016年上交比例计算。2016年应交利润不足抵减的,以后年度不再继续抵减。
国有独资企业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的201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不予抵减或补交应交利润。
五、申报程序
(一)中央文化企业应于9月12日(周一)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中央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申报2016年国有资本收益(详见附件2)。
(二)主管部门应于9月19日(周一)提出初审意见,以司(局)函形式报财政部(文资办)复核。
六、申报资料
(一)应交利润,由国有独资中央文化企业申报,并附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2015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中央文化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2015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中央文化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七、申报方式
(一)中央文化企业向财政部文资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在报送纸质资料的基础上,还应通过“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子系统报送电子数据,具体报送登录地址:http://wzjg.mof.gov.cn/(咨询电话:68553705 杨晔)。
(二)中央文化企业向财政专员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在报送纸质资料的基础上,还应通过“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系统(单机版)”报送电子数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系统(单机版)”及填报说明请登录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首页“资料下载”区域下载,具体下载地址:http://wzjg.mof.gov.cn/(咨询电话:68553705 杨晔)。
八、工作要求
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通知转发所分管中央文化企业,按规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工作。中央文化企业应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管。对欠交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对于隐瞒、滞留、拖欠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附件:1.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名单
2.2016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附件1:
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主管部门(或资产财务主管单位)国有独资中央文化企业1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资产和财务关系单列2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资产和财务关系单列3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资产和财务关系单列4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部5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部6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部7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部8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出版广电总局9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0中国书法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11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教育部12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财政部13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4中国工信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邮电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工业和信息化部15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16中国环境报社环境保护部17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18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共中央组织部19学习出版社中共中央宣传部20当代世界出版社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21中国长安出版社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2中国青年出版社共青团中央23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共青团中央24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5金城出版社国家保密局26五洲传播出版社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27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8九州出版社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29世界知识出版社外交部30中国计划出版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中国市场出版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2教育科学出版社教育部33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科学技术部34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35中国社会出版社民政部36法律出版社司法部37地质出版社国土资源部38中国大地出版社国土资源部39中国地图出版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40测绘出版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41中华地图学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42西安地图出版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43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44成都地图出版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45海洋出版社国家海洋局46中国城市出版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7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8人民交通出版社交通运输部49中国交通报社交通运输部50中国水运报社交通运输部51中国民航出版社中国民用航空总局52中国民航报社中国民用航空总局53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国铁路总公司54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水利部55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业部56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农业部57中国商务出版社商务部58文化艺术出版社文化部59国家图书馆出版社文化部60故宫出版社文化部61文物出版社国家文物局62中国文物报社国家文物局63人民卫生出版社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4中国人口出版社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5中国人口报社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6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67中医古籍出版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68中国医药报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69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人民银行70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审计署71冶金工业出版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2化学工业出版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3中国财富出版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4企业管理出版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5中国纺织出版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6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7中国商业出版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8中国海关出版社海关总署79中国税务出版社国家税务总局80中国工商出版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81中国质检出版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82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原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新闻出版广电总局83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新闻出版广电总局84中国书籍出版社新闻出版广电总局85线装书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86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国家体育总局87煤炭工业出版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8中国统计出版社国家统计局89中国林业出版社国家林业局90中国旅游出版社国家旅游局91宗教文化出版社国家宗教事务局92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93中国言实出版社国务院研究室94中国文史出版社全国政协办公厅95中国检察出版社最高人民检察院96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97开明出版社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98群言出版社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99台海出版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100团结出版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101学苑出版社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102中国致公出版社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103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4中国文联出版社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105书法出版社(原大众文艺出版社)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106中国电影出版社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107中国摄影出版社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108作家出版社中国作家协会109中国华侨出版社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10科学普及出版社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111华夏出版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12工人出版社中华全国总工会参股中央文化企业113中国和平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宋庆龄基金会114中华工商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工商联115民主与建设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主与建设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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