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定于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15时召开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重大火灾事故教训,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动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事故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会议地点
(一)主会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A511会议室。
(二)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视频会议室;己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视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有关司局及处室负责同志各1名;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各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处室负责人各1名。
2.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中国工艺(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国中丝集团公司、中国林业集团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负责人及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各1名。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各省级公安及消防、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处室负责人。
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公安、安全监管、工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单位负责人在本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各单位于12月4日12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464003、64463494,64464005〈传真〉)。
(二)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己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参加会议,并于12月4日12时前将参会省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名单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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