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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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银发[2010]29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 2010 版银行票据凭证 (以下简称新版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票据凭证调整的防伪工艺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安全线;所有纸张中增加新型荧光纤维;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关于新版票据凭证印制标准的调整
(一)票据号码。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 16 位,分上下两排。上排 8 位数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其中前 3 位为银行机构代码(见附件 1),第 4 位为预留号(暂定为 0),第 5、6 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见附件 2),第 7 位为票据种类 (1 为现金支票,2 为转账支票,3 为清分机支票,4 为银行汇票,5 为银行承兑汇票,6 为商业承兑汇票,7 为非清分机本票,8 为清分机本票),第 8 位为印制识别码;第二排 8 位数字为流水号,仍采用现有的渗透性油墨印刷。
(二)支票。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三)汇票。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四)本票。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五)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关于新版票据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
(一)支票。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 “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 ;存根联 “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 “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二)汇票。 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 “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 ,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三)本票。增加小写金额栏;将左上角 “付款期限贰个月”调整为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 ,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在票据背面左边款; 金额栏右下方增加密押栏和行号填写栏。
四、关于新版票据凭证价格的调整
支票、汇票和本票每本 25 份。综合考虑防伪印制成本变化和市场情况,本着印制企业和商业银行成本分担原则,票据印制企业向商业银行出售支票,暂定为每本 7.5 元,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暂定为每本 10 元。
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票据凭证工本费,仍按照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1996]184 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支票、银行本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 0.20 元(每本 5 元);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 0.28 元 (每本 7 元) 。
五、关于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和订货管理
(一)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版票据凭证正式启用,银行订购票据一律为新版票据。现行票据可继续使用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但对 2011 年 3 月 1 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各银行仍应受理。
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后,对剩余的旧版票据凭证,各银行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 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订货管理。各银行在申请票据制版和订购新版票据时,应向印制企业提供本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及时编制新版票据订货计划,确保新版票据按期使用。各银行和印制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版票据的订货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三)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准备工作。此次新版票据凭证防伪工艺、印制标准及格式要素调整内容较多,变化较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各银行要做好新旧票据的换版过渡准备工作, 要根据票据调整内容及时修改相关业务系统和软件,做好员工培训和向客户的宣传工作。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要加强新版票据凭证的印制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协助银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新版票据启用工作的顺利贯彻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附件: 1. 银行机构代码表
2. 省别地区代码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银行机构代码表
行别代码
行名
行别代码
行名
001
中国人民银行
402
农村信用合作社
102
中国工商银行
40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03
中国农业银行
501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4
中国银行
502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5
中国建设银行
503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
国家开发银行
504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2
中国进出口银行
505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0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06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301
交通银行
507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302
中信银行
509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3
中国光大银行
510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4
华夏银行
511
上海商业银行
305
中国民生银行
512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306
广东发展银行
513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7
深圳发展银行
514
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8
招商银行
53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9
兴业银行
532
美国银行有限公司
3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533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3
城市商业银行
534
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
314
农村商业银行
536
纽约银行
315
恒丰银行
551
印度国家银行
316
浙商银行
561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7
农村合作银行
563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8
渤海银行
564
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9
徽商银行
565
日本山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0
村镇银行
566
日本住友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1
重庆三峡银行
581
挪威银行公共有限公司
32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591
韩国外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
城市信用合作社
593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续表
行别代码
行名
行别代码
行名
594
韩国产业银行
712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95
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13
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6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714
德国西德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597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15
德国巴伐利亚州银行
611
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
716
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
616
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
717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621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31
意大利罗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2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32
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1
盘古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41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2
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
742
瑞士银行有限公司
633
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
751
加拿大丰业银行有限公司
641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2
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51
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61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652
比利时富通银行有限公司
766
葡萄牙储蓄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1
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71
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62
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72
宁波国际银行
663
荷兰万贝银行
773
新联商业银行
671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774
协和银行
672
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
775
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73
英国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
776
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81
瑞典商业银行公共有限公司
781
厦门国际银行
682
瑞典北欧斯安银行有限公司
782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91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85
华商银行
694
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87
华一银行
695
法国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711
德国德累斯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0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附件2
省别地区代码表
省别简称
地区代码
省别简称
地区代码
北京
11
湖北
42
天津
12
湖南
43
河北
13
广东
44
山西
14
广西
45
内蒙古
15
海南
46
辽宁
21
重庆
50
吉林
22
四川
51
黑龙江
23
贵州
52
上海
31
云南
53
江苏
32
西藏
54
浙江
33
陕西
61
安徽
34
甘肃
62
福建
35
青海
63
江西
36
宁夏
64
山东
37
新疆
65
河南
41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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