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法国中资企业协会的批复
(商合批〔2006〕709号)
驻法国使馆经商处:
你处传真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法国中资企业协会”。请注《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协会成立的有关事宜。
二、同意协会章程。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成员须从经商务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且在法国合法注册的中资企业或机构的负责人中产生。
三、对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协会应督促其补办国内有关手续。
四、协会应在你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建议由你处汇总每年向我部(合作司、欧洲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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