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全国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33次阅读 2024-10-04 18:18:34
民政部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
开展全国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民办函[1999]81号 1999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的民政局:
现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全国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国减负[1999]7号,简称《通知》,下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这次大检查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工作。检查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检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中央决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为民政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二、各地要按照《通知》确定的检查范围,本着“找差距、补漏洞”的原则,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三、请各地于11月底之前,将自查结果报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
全国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国减负[1999]7号 1999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治乱减负,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部署,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1999年年底前开展全国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这次检查是一次覆盖全国的全面检查,各地要以县为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县级检查结束后,再由地区(市)对县,省对地区(市)和县进行抽查。国务院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治乱减负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上级部门要做好下级部门的抽查工作。
二、检查的内容
1.是否按中央《决定》要求全部取消了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基金、罚款、集资等项目。
2.是否将已取消的收费、基金、罚款、集资等项目真正落实到企业。
3.是否严把了清理整顿期间不准出台新的向企业收费项目的关口。
4.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九个严禁”的情况。
5.各地区、各部门对工商、环保、建设、技术监督、交通、水利、海关等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治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对控制向企业检查、乱评比乱排序、一次性医疗用品治理整顿、借国庆50周年向企业乱摊派等的治理情况。
6.“三乱”案件的查处情况。
7.各地区、各部门治乱减负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情况。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负担登记卡、行政事业性发票(税票)、收支两条线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8.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大治乱减负宣传工作力度的情况。
9.2000年治乱减负工作的安排部署。
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把企业反映比较大、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列入检查计划。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一级查一级,层层抓落实。治乱减负检查工作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检查结束后,下一级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上级对下一级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1/3。
在检查中,必须查纠结合,边查边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限期纠正解决,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的要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乱收乱罚的费用要退还企业,不能退还的一律上缴财政。
在各地开展检查工作期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进行指导和督查。
四、时间安排
地市两级的检查要在11月中旬结束,省级的检查要在12月中旬前结束。各省、区、市要将此次检查的情况于12月底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到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这次检查是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检查前要制定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通过这次检查,找差距、补漏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中央《决定》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收藏

评论

落墨点清颜

5小时

此男子、已有未婚妻

给老百姓办些实事,老百姓的日子过得真的不容易

8小时

老子真可耐

半年前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