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各级公司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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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各级公司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保发[1999]56号 1999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人为本,效益为先,笃守信誉,稳健经营”的方针,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严肃政纪,严格对各级公司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根据中纪委、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内的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做到一岗两责,既抓业务发展,又抓廉政建设,全面建设公司。
第四条 各级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及总经理分工负责制,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讲团结,讲大局,自觉维护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克己奉公,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不得有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房屋和私购车辆以及从赔款中捞取好处等以权谋私、以赔谋私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核保核赔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等规定,不准搞违法违规经营;不准参与、指使他人或集体制造假赔案、假保费、假利润、假存款、假账单和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对外拆借资金、担保和违规违法搞资金运用;不得以各种途径非法搞两本账、私设小金库;不得做超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凡造成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七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的规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庐山等12个风景区开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去会议所在地区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参观旅游;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金纪(1998)6号文件关于严厉查处赌博、嫖娼卖淫行为的通知要求。
第八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抓好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严格按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办事。
第九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遵守政治纪律,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坚持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重大问题,即干部的使用和调动、资金运用、大额费用开支、基本建设规模、重大项目承保、巨额赔款等事宜,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绝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员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及其他反腐倡廉的规定;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包点包片、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在研究财务和资金运用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财务、审计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财会和稽核审计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向统一法人负责。若提出不同意见后领导不采纳,可向上级报告,也可越级向总公司报告。如参加讨论的财会和稽核审计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而发生严重问题,要加重处罚财会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保财发(1998)21号),财务审批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按级审签。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组织活动,每季不少于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十五条 各级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和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以制度管人。要建立如下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汇报制度;思想工作汇报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干部、推荐干部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谈话、打招呼函询及诫勉制度;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回避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室议事规则等。
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的宣教、人事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参加政治学习的监督,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教育,每年要保证累计不少于15天的学习时间,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执行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打招呼、函询和诫勉的暂行规定,坚持经常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打招呼、函询和诫勉。
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监督部门要经常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公司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对领导干部的反映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领导本人。
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人事部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对干部的考核任免必须事前听取监督部门的意见;考核干部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要坚持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至少每年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还要做到不定期随机考核,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司对领导干部要实行轮岗和交流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即对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进行公开,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纪检监察、稽核审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法违纪,违反内部控制制度而发生经济案件或其他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逐级追究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人授权规定执行。各级公司的员工应加强对各级公司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对各级公司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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