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重新审批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10次阅读 2024-07-05 17:46:27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重新审批经省级财政
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8〕14号 1998年3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批准,现就过去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过去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于“切一刀”的范围,从全国情况看,大多数地区都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已按规定取消了大部分项目,但还有少数地区工作进展较慢,只取消少部分项目,为了尽快完成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第一阶段工作任务,请各地区抓紧排出时间表,在4月底之前完成这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切一刀”任务后,对于少数确需保留的过去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从5月1日开始,由省级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提出保留的理由和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不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须履行重新报批手续。
三、少数保留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5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征求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意见,并附保留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来的少数保留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定,并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函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函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的意见,实施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应按规定执行。
收藏

评论

飘雪无垠

各种罚款哪里去了?

1小时

丿丶梦灬缘丶

见识了。谢谢小编;但还是不太全呀!

1小时

干企业难!在中国干企业更是难上加难!

8小时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村委会可以开行政事业收据吗 一般来说,行政事业单位有经过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可以使用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票据(作用等同于企业的发票),而且收取的款项一般应上缴财政(收支两条线);单位内部或单位与单位之间的非结算资金往来,应使用收据;有些事业单位开展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征地补偿发票是财政部门提供给我们对吗?这个税点是财政部门提供吗?
村小组有一笔补偿款,现在村里县里要交到政府财政部门 展开全部一般征地补偿,只要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集体所有土地为生产资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现在生活在农村,在企业打工的也算在被征地农民范畴的。下面这五类人是不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的: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最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文件 本次调整为360元、320元、280元根据企业所在地调整为三个档,青岛为一档和二档区
法师判决被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额度,财政部门必须执行吗?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