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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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次阅读 2024-07-04 09:15:29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如有法律上问题,可关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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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廡極

一般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均无争议的,可以予以确认,但涉及实体争议则仍需通过诉讼等程序予以认定。

2小时

我心永恒

【裁判要旨】关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的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内容。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均无争议的,可以予以确认,但涉及实体争议则仍需通过诉讼等程序予以认定。//

半年前

2⒋k↗冒牌货

被驳回,建筑商没能阻止拍卖?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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