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
所住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告: 性别:
住址 :
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和 理 由
2019年 7 月原告与江南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双方签订了《黄山江南新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被告系市中区徽州大道37-1号江南新城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
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依约履行了义务,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违犯《黄山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律、法规作出判决,维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 致
黄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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