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51次阅读 2024-07-02 18:09: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收取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研究提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及其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等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函告有关省份。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当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五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跨省域补充耕地规模和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确定。

第六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等于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

(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

(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

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

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

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

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

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

对于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原则上比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中央财政下达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省份经费标准,即“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收取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研究提出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省份、新增耕地规模以及相应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等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函告有关省份。

中央财政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预算下达经国务院批准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

第九条 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规模和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确定。

第十条 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依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两个因素确定。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两项合计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四章 资金结算和使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应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300602专项上解支出”科目。相关资金结算指标由财政部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各有关省份。

中央财政应下达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地方财政。

第十三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按标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省份,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中央财政收取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扣除下达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后的余额,作为跨省域补充耕地中央统筹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跨省域补充耕地中央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监察法》、《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省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收藏

评论

紫色偶然

明天的农垦系股票坐飞机

20分钟前

山色无中

全国一盘棋,打破地域界限

30分钟前

亿千年以后

《打破边界》

30分钟前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_挪用资金罪的处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分为一般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区分两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本...
挪用资金罪的概念_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_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一、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马某,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于1997年1月未经村委会研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村委会集体款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于1998年10月归还。2003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马某被立案侦查。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
挪用资金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数额较大...
相关咨询
物业公开收支明细是必须的么。 是的!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包干制”的话,业主是没有权利要求公开物业收支明细的;相反如果是“酬金制”,物业则必须公开收支明细的。楼主,你们的物业公司与建交委说的是正确并且合法的。包干制的定义及内涵:包干制,即业主向物业服务
预售房管理办法 预售房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怎么跨省请律师? 当事人关押在哪里?专业办理刑事案件,可以点击头像联系我咨询
可以跨省投诉吗? 工资纠纷,不需要投诉,需要通过“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途径解决。工资纠纷,没必要跨省,应该在单位所在地就地解决。工资纠纷,可以先到单位所在的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向当地的区县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问题
个人个人账户能不能收支工程款 您好:1.公司的账务的话,只记和公司工程等业务相关的收支就可以了。2.不是公司工程的开支,如小孩的补习费等是不是公司直接付的钱,如果是公司的钱就要走账的,如果是他自己的钱就不用管了,可以替老板记个流水账。3.不是工程的收支,如实公司费用,或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