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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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次阅读 2024-10-05 17:27:52

为了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加强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组织建设,以适应新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爱卫会的性质和任务中央和各级爱卫会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把爱国卫生运动纳入各自规划;研究解决各行各业在四化建设中出现的影响卫生、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加强城乡卫生基本建设、卫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深入持久地搞好除四害,讲卫生,控制和消灭疾病;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不断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爱卫会的组织

1.中央爱卫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中央军委、计委、建委、农委、科委、工交、财贸、农业、水利、冶金、化工、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环保、体育、公安、民政和工、青、妇等部门领导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旗)爱卫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2.中央和地方各级爱卫会设主任一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级爱卫会成员名单抄报上一级爱卫会。

3.城市各部门、各区、街道办事处,各大中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均设爱卫会并落实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其他各基层单位也要有相应的组织,有人抓这项工作。

4.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爱卫会的组成,由解放军自定。

5.各级爱卫会受同级党政领导,县级(中央直辖市的街道办事处)以上的爱卫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爱卫会成员部门的职责爱国卫生运动是全党全民的事情,应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爱卫会成员部门,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计划、财政、物资部门要把城乡除害灭病、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两管五改”)所需物资、经费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

农业、水利部门要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新农村的发展规划,抓好农村饮用水的改良、粪便无害化处理和大办沼气。卫生部门应密切配合农业、水利部门搞好寄生虫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工业部门要制订搞好环境卫生、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划,抓好文明生产、劳动卫生、“三废”治理和职业危害的防治。

城建部门要把城市卫生基本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增添卫生设施,加强环卫专业队伍的建设,搞好城市粪便、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抓紧解决城市卫生基本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商业、轻工、粮食、供销、工商等部门要结合经营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注解:该条例已被废止,现按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执行。)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各项规定,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改善食品结构。搞好集市贸易的卫生管理。

化工、医药部门要负责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除害消毒药品和器械,以满足供应。

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搞好环境保护,治理“三废”和噪音,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与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搞好保护环境的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科研工作,搞好卫生监督,解决好医疗卫生部门的垃圾、污物、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改善学校环境,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道德风尚,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体育部门要坚持体育与卫生相结合,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公安部门要根据人民警察职责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有关内容的条款,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市容的管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组织工人、共青团员、妇女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自觉遵守各项卫生规定。

宣传、文化、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影剧院要积极配合搞好卫生宣传工作。

上述各成员部门,应把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的任务与生产、工作、教学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列入自己的计划,统筹安排,把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列为考核评奖条件之一。

四、爱卫会办公室的编制和职责范围爱卫会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配备专职干部。

编制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编委、中央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健全和加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精神自定。人员列入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

爱卫会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爱卫会决议、指示,向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拟订爱国卫生运动计划;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落实计划,抓好典型,交流经验;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监督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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