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3750次阅读 2024-06-30 09:55:0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的法律条文。如有法律上问题,可关注咨询~

收藏

评论

我以为你懂得

沙发,我好像看到了贫富差距

20分钟前

雨天晒阳

偷接自来水算不算盗窃[抠鼻]

半年前

上身ヽ情侣衣

有了这个,去哪干,弄多少,心里有谱了,明明白白消费嘛[呲牙]

半年前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河南省两高院以及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发[1998]64号,以下简称《1998年座谈纪要》),至今已适用十余年,其中有些规定已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相抵触,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河南省两高院以及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关键词:数额,广东省,标准,通知简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盗窃罪的认定 盗窃的公私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货币、金银首饰等财产,还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产。对偷窃自己家财产或近亲的财物,一般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和在社会上作案的要区分。被盗物品的价格应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无论盗窃财产数额如何,都应当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小、情节轻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