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农业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2014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34次阅读 2024-09-19 16:56:07
国家粮食局、农业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2014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粮发[201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团委、妇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各有关省级粮食集团、粮食科研院所(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的通知》(中宣发〔2014〕21号)精神,国家粮食局、农业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现将《2014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粮食局
农业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4年9月17日
附:
2014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某同志关于“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的通知》(中宣发〔2014〕21号)精神,由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推动全社会开展爱粮节粮系列活动,引导新闻媒体加强爱粮节粮宣传,强化全社会对粮食安全形势的认识,增强公民科学食粮意识,推动“节约一粒粮”行动全面深入开展。
二、总体思路
粮食部门会同宣传、农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以“节约一粒粮 我们在行动”为主题,组织开展“家庭在行动”“青少年在行动”“企业在行动”等“节约一粒粮”系列活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影响力,引导、带动大众媒体积极参与,广泛宣传爱粮节粮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和科学知识;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报道粮食生产、流通及消费等环节开展的节粮减损工作;组织粮食企业带头爱粮节粮,面向社区居民、青少年宣传节粮与健康知识,培养科学食粮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粮食局 农业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四、活动主题
世界粮食日(10月16日):家庭农业-供养世界 关爱地球
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10月13日~19日):节约一粒粮 我们在行动
五、主要活动
(一)节约一粒粮 家庭在行动
1.“节粮小窍门”征集活动。由粮食部门、妇联组织共同牵头,以省为单位,向广大居民家庭征集“节粮小窍门”。每省要挑选20项效果突出、简便易行、实用好用节约粮食的小窍门、小经验,于9月30日前上报全国妇联、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将与全国妇联等单位一起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小窍门、小经验进行汇总整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表现突出的家庭进行表彰。评选出的实用节粮小窍门、小经验将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杂志等进行宣传推荐,并印刷成册在宣传周期间面向社会发放。
2.“爱粮节粮”进社区。宣传周活动期间,各级粮食部门要联合妇联,组织居民家庭和粮油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以“节粮与健康”为主题的社区互动活动,传授、交流节粮好经验、好点子、好办法;向居民赠发简明实用的节粮手册、节粮器具等。
(二)节约一粒粮 青少年在行动
1.少年儿童“节约一粒粮”行动。在各级共青团、少先队中开展“爱粮节粮 从我做起”征文活动。地方各级粮食部门与当地团委、少工委,发动少年儿童参与爱粮节粮征文活动,并组织评选。10月25日前由省级粮食部门将初评结果报送国家粮食局。原则上每省推荐拟获奖作品不超过6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国家粮食局将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作品进行终评并对最终获奖的少年儿童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组织开展爱粮节粮主题团队活动。宣传周活动期间,各级粮食部门与当地团委、少工委要积极联系当地中小学,通过召开主题团队活动、参观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请营养专家讲授营养知识、到社区参加爱粮节粮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宣传爱粮节粮。
在活动周期间,通过中国移动校讯通平台,向全国中小学生及家长推送节粮与营养、节粮与健康等有关知识和常识。在北京地区通过“营养宝典”(APP软件)宣传科学食粮知识。
2.大学生“节约一粒粮”行动。借助团中央和全国学联在大学生中组织的“光盘行动 从我做起”活动平台,开展以下活动:一是组织评选大学生中的“光盘标兵”。粮食部门与共青团、学联组织合作,将“光盘行动 从我做起”活动与“节约一粒粮 青少年在行动”结合起来,挖掘亮点,树立典型,评选大学生“光盘标兵”,并适时予以表彰。二是在校园内集中开展爱粮节粮主题活动。号召各级学校团组织、学生会广泛动员广大同学,在10月16日开展以“科学饮食、告别浪费”为主题的团日、班会活动,号召青年学生加入“光盘行动”;号召青年学生随手按下快门“晒光盘”,记录身边的各种节约行为,曝光浪费行为;在宣传周活动期间,在校园、食堂等显著位置张贴节粮宣传画。
(三)节约一粒粮 企业在行动
粮食仓储企业,在宣传周活动期间要结合“四无粮仓”精神,开展以“节约一粒粮”为主题的节粮减损活动,弘扬粮食人“崇尚节约,惜粮如金”的节俭精神,让“宁流千滴汗、不坏一粒粮”精神得到传承。
粮食加工企业,要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促进粮油加工业节粮减损的通知》(国粮展〔2014〕81号)精神,各级粮食部门及技术监督部门深入粮食加工骨干企业进行标准宣贯活动,推行适度加工,推广节粮新技术;10月5日前完成首批全国节粮减损示范企业评审工作。同时组织首批示范企业面向全社会发布节粮减损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粮食批发零售企业,宣传周活动期间要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节粮宣传海报;利用广播、电子屏等方式告知消费者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其所在周为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要求卖场粮油组专门设立节粮宣传员(佩戴统一标识)1~2名,向消费者免费发放“节粮与健康”宣传册;请粮油营养专家到有条件的卖场宣讲“节粮与营养”常识,解答消费者问题;可邀请部分超市将节粮宣传与粮油产品促销相结合,提高公众参与度。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粮食、农业、共青团、妇联等要密切合作,按本通知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本省(区、市)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方案。各部委要明确责任,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申请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切实把各项活动组织好,地方各级农业、共青团组织和妇联要发挥各自优势,在广大居民和青少年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互动交流,提高宣传实效。
(二)2014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主会场活动将于2014年10月16日在清华大学举办,届时,国家粮食局、农业部、共青团中央及全国妇联将面向全社会发出“节约一粒粮 我们在行动”倡议,地方各级粮食、农业、共青团组织及妇联要做好倡议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在世界粮食日当天,省级粮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设立分会场,并根据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分会场要实现与主会场现场互动。
(三)宣传周活动期间,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网等中央媒体进行全面深入的爱粮节粮宣传报道,发送爱粮节粮公益短信。地方各级粮食、农业、共青团组织、妇联要充分发挥当地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对当地宣传周活动的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爱粮节粮舆论氛围。
主办单位将向各省粮食部门发放节粮宣传册、宣传海报、节粮器具等。各级粮食部门要牵头做好宣传品的发放工作,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翻制或根据本地实际创新制作有特色的宣传品。
(四)活动期间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既要保证宣传活动有声势有影响,又要坚持勤俭节俭办活动。组织集体活动时,要严格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责任,确保活动安全顺畅。
(五)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请于9月25日前将活动方案和日常工作联系人报国家粮食局。活动结束后,请于11月底前向国家粮食局上报活动情况总结报告(含总结报告、活动图片、视频等)。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粮食局 赵璐 张琳悦 荆霞 安海东
电话:010-66094239 66094257 66094263 66094285
传真:010-66014932 66094263
邮箱:ahd1129@163.com
收藏

评论

眼泪落尽良人归

要求女同胞节粮,我认为是非常精准有效的节约粮食的做法,点个赞先

10分钟前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撒狗粮要坐牢几年 表示单身狗目睹秀恩爱全过程的比较愉快开心的心情,通常适用于某某受欢迎的明星cp公开秀恩爱,粉丝们都一片欢呼的场景,也称之为“发糖”。“撒狗粮”主要对应的是“单身狗”一词。网络上单身人士称之为“单身狗”,常常用于很多人的自黑,随着该词的使用的
你好,请问卖狗狗的捆绑狗粮出售,不买狗粮就不负责售后合法吗 视情节而定,如果比较轻微的话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比较严重,那么属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构成犯罪行为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
商品粮户口有本村承包土地权没有 原先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继续拥有经营权。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
粮食局宿舍楼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第二是对房屋装修的补偿,这个根据装修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第三是对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电表、水井等等进行评估补偿。第四是对院落空地按照土地性质进行评估补偿。拆迁项
农业部关于垂钓规定以及违反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农业行政处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